即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处理规定(试行)》(2005年12月28日甘公发[2005]23号文件发布)、《甘肃省公安机关信访案件倒查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2005年5月16日甘公发[2005]9号文件发布)。甘肃省公安厅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中设定了大量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请问尊,甘肃省公安厅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大量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是否有效?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是否有冲突?两者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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